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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為啥官差搶著押送女囚?》第1章

唐代的嶺南地處邊遠,荒蠻瘴癘,唐人聞之色變,是收納犯罪或犯錯程度嚴重的流貶官員的重要「法場」。

發展至清朝,流放之刑嚴苛更甚,國人熟知的寧古塔就是流放之人的棲息地。

流放途中,犯人往往死于病重、死于旅途之顛簸,根本撐不到目的地。

即使順利抵達流放地,作為異鄉人的犯人也會遭遇當地人的冷眼與譏諷,處境尷尬而凄苦。

但是,流放苦的是犯人,喜的是負責押解的差役。

而如果犯人足夠有錢,能哄得差役足夠開心,那麼犯人所受的折磨大抵會減輕很多、甚至還能受到額外的照顧。

自流放之刑興起之時,差役就成了官吏們競相爭奪的好差事。如果犯人是女囚,那麼負責押解任務的差役們則會成為眾人艷羨的對象。

那麼,流放制度究竟是怎樣的?差役們為何會搶著押送?為什麼女囚最受歡迎呢?

一、流放之歷史

官員流貶,自古有之。

《尚書正義·舜典》中記載:

「流共工于幽州,放驩兜于崇山,竄三苗于三危,殛鯀于羽山,四罪而天下咸服」。

其中,共工、驩兜、三苗、鯀皆為當時犯罪或犯錯的官員,「流、放、竄、殛」

即流貶這些官員的方式。

流刑作為我國古代的一種刑罰,與笞、杖、徒、死并稱為封建制五刑。

《尚書·正義》中提到:

「流謂徙之遠方,放使生活,以流放之法寬縱五刑也。」

這是在說,流刑是將人犯流放到遠方,以示寬恕。

但實際上,流刑并不僅僅局限于寬恕的作用,其也是一種死刑之下的重刑。

如《史記·五帝本紀》中提到:

「流四兇族,遷于四裔,以御魑魅」,因四兇者罪行重,將其遷到四裔,四裔距離最遠,在四海之表。

因此,流刑既是寬宥之刑,也是死刑之下的重刑。

流刑的歷史悠久,在發展的過程中,以其為基礎又派生出許多含義相近的刑罰,如遷徙、充軍、發遣刑等。

這些刑罰雖可單獨行用,但并不是正刑,因而,被稱之為閏刑。

到了唐代,隨著唐代官制的成熟完善,流貶官員的制度也隨之健全。

唐律將流刑分為常流、特流、五流及長流等類別。

常流即三流,是最為常見的流放刑法,即流「二千里,二千五百里,三千里」。

特流即「有人本犯徙以下,及有蔭之人本法不合流配,而責情特流配者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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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思是本來不應被判流刑之人,因「責情」而特意流之。

長流始于高宗,其后逐漸固定成為一種流放刑法。被判長流之人,即被無限期流放,且遇赦亦不得還。

唐代共歷22帝,在這近三百年時間里,除在位不過一月的殤帝及在位不到一年的順宗外,其余每代帝王在其統治期間都有官員或被流放、或被貶罰至嶺南。

縱觀高祖一朝,流貶官不超過二十人,除上述被貶嶺南的程知節外,其余被流貶最嚴重者,是流貶劍南。

武德七年,太子宮臣中允王珪、左衛率韋挺和天策兵曹杜淹因東宮牽連謀逆,而被高祖責罰,流于劍南巂州。

唐政府為顯示懲處程度的輕重,特將嶺南東部及北部的潮州、循州、桂州等發展較好,且其離京師長安及東都洛陽距離較近的地區,多用于收納犯罪或犯錯程度較輕的官員,致使這些地區的貶官多,而流官少。

嶺南流官的政治待遇大多極其惡劣。

因流官失去了官員身份,已成為戴罪的平民。

雖然被免除居作,于流所不用參與勞動,但其已完全失去人身自由,被以罪犯對待。

不僅如此,眾多流官還受盡嶺南地方官員或蠻族首領的屈辱、迫害,其及家人的基本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。

例如,武后光宅元年,中宗后韋氏的父親豫州刺史韋玄貞因中宗被武后廢為廬陵王,而配流欽州,且卒于流所。

韋玄貞死后,欽州蠻族首領寧承基逼取其女,為其妻崔氏所拒。寧承基遂大肆誅殺韋氏一門,最后僅其二女逃回長安。

(嶺南戰亂)

德宗貞元之后,嶺南流官的經濟狀況愈發貧苦,甚至到了遇赦而不能自還的地步。

據《舊唐書·盧鈞傳》載,「自貞元已來,衣冠得罪流放嶺表者,因而物故,子孫貧悴,雖遇赦不能自還」。

盧鈞是文宗年間的嶺南節度使。

可見其時,官員被流放嶺南后,其自身及子孫的經濟狀況皆甚是貧悴,即使有幸得遇赦免,卻因沒有錢糧路費,而回不了原籍貫地。

由此可見,流放之刑,其苦甚矣。

從隋唐到明代,是流刑的發展階段,在隋代時建立封建五刑制,流刑作為五刑之一,此后歷代沿用直到明代。

清代的流刑作為死刑之下的重刑,在繼承明代流刑的基礎上,加以改變,并創設出新的刑罰,被廣泛行用,在執行的過程中還有附加刑和替代刑,其共同構成了清代的流刑體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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